《 人民日報 》( 2015年01月07日 04 版)
本報北京1月6日電。ㄓ浾叱苫郏┯浾呓袢諒膰夜ど绦姓芾砜偩肢@悉:工商總局、公安部、質檢總局日前公布《禁止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“偽基站”設備的規(guī)定》,禁止自然人、法人及其他組織非法生產、銷售、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“偽基站”設備。規(guī)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。
《規(guī)定》指出,非法生產竊聽竊照專用器材、“偽基站”設備,不構成犯罪的,由質量技術監(jiān)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,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;非法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、“偽基站”設備,不構成犯罪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,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;對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、“偽基站”設備行為,不構成犯罪的,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使用。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,處1000元以下罰款。對從事經營活動,有違法所得的,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,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;沒有違法所得的,處1萬元以下罰款。
